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