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非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二、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字、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注册材料;
三、
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核名;
2、签署工商材料;
3、工商登记;
5、印章;
6、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备案
7、银行开户;
8、财务代理记账、纳税申报或会计自行申报。
以上就是金融服务公司注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