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
可撤销合同,经
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