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浙江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10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