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