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在
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
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对未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