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二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委托人的大致规定如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