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可以
缓交诉讼费,但需要向法院申请,对于医疗事故应当准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47条第二项之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