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原因就是不适合或
不能胜任工作了,只有
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