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是受害人索赔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伤者出院后需要复印并保存,包括:
1、交通事故受害人入院记录;(可以用以计算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时间等)
2、出院记录;(计算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等)
3、医院的出院小结;(出院小结是对伤者出院时病情的一个总体说明,并可能附加医嘱等内容,可用以计算出院后的休息时间,
计算误工费)
4、病历本;(伤者的治疗情况,辅助计算医疗费等费用)
5、疾病诊断治疗书;(辅助
鉴定伤残等级等)
6、电子资料,如X光片、CT透视片及其报告单等。(辅助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伤残证明)
7、医疗费凭证、住院费凭证。(用以计算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