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没有年龄限制。
在中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证人,不是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做证人。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鉴定人。与其它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是证人的基本特征,是成为证人的必要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是在案件事实发生期间或者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通过语言再现了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成为证人的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除非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三)强制性。证人作证应当如实。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作伪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