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
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9、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