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