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即不再延长晚婚晚育的婚假、生育假。草案出台前,新婚夫妻享受的婚假时间如下:
1、按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