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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案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限定:“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亲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能够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看该案可否立案或者可否已移送审查诉讼的情况。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看。接受查看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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