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后不履行,说明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当事人也可以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