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瑰湖畔××栋×单元×层×室。
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畔××栋×单元×层×室。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8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湖畔××栋×单元×层×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2015年4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上门查看,经过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