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
xx,女,(刘xx配偶)
乙方:罗
xx,男,(罗xx父亲),许
xx,女,(罗xx母亲)
因刘xx与罗xx斗殴致罗x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xx因此
被刑事拘留。现经刘xx家属李xx与受害人家属罗
xx、许xx协商,双方就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和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李xx同意代刘xx赔偿乙方罗
xx、许xx的所有损失壹拾陆万元(¥16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罗xx的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以及罗
xx、许xx的抚养费等)。
二、甲方第一期赔偿捌万元(¥80000元)给乙方,付款期限2009年7月10日。
三、甲方第二期赔偿捌万元(¥80000元)给乙方,付款期限:刘xx被人民法院作出的
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捌万元给乙方。
四、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壹拾陆万元后,不得再追究刘xx的任何
民事赔偿责任,不再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xx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同意谅解、理解刘xx在该故意伤害案中的行为,同意不再追究刘xx的刑事责任。
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