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诉讼的适用情况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