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
1、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如果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