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户口。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
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