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016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最高检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将怎么样堵住这些漏洞?”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今年3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薄弱环节来看,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一是实体条件比较宽。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四是人为因素。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从检察机关来说:一是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从今年3月至12月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从内容来看,前一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一个规定是针对所有罪犯的减刑、假释。从环节来看,前一个规定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完毕后报上级机关备案审查,后一个规定是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从关系来看,前一个规定主要针对内部,从纵向上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后一个规定主要针对外部,从横向上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另外,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