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
XX,女,汉族,19年8月21日生,住禹州市花石乡。
被告:苗
XX,男,汉族,19XX年12月5日生,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儿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相识后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苗茹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也很一般,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会因小事生气,原告于20年月日向贵院
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拒不到庭查明事实,原告无奈撤诉,但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上诉就是撤诉在起诉的
离婚起诉状,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