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按其含义分类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因采取的救济方式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定性,如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概括性的赔偿方式、类型化的
财产损害赔偿、个别化的财产损害赔偿等等。因本文命题的局限,不能过多地讨论其不同的救济方式,仅以我国司法实务之主流作为本文狭义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界定。目前理论界所称死亡赔偿金一般都是指狭义的。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遭受了损失,
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如《瑞士债法典》第45条和第7条之规定,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付的费用和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和扶养者的损失,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