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与
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