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否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因此而
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不
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在破产清算中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