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达到以下年龄时应该退休:年满五十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年满四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工龄满十年的等。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