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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问题,依据法律第17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8条明确了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