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
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
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