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