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名可以通过下列因素认定: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