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纠纷主要有下列情形:
1、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2、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3、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4、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5、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6、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
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