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5]113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一)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
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见《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
(二)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专栏,对相关粮食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1.县(市、区)粮食局将本单位2015年所有粮食行政处罚信息于11月25日前填入《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按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的倒叙进行排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上报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对县(市、区)粮食局上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行政区划排列汇总后,填制《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在市粮食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求
1.各县(市、区)粮食局要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建立健全粮食行政处罚信息
合法性审查、保密性审查等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2015年做出的
行政处罚案件,报经当地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填报和公示。市粮食局加强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填报和公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市、区)粮食局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中记载:“本行政处罚决定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由行政处罚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予以公示。
3、行政处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公示网站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