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此处的年龄和怀孕状态均应指判决时的状态。
4、禁止性条件: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5、其他规定:
(1)缓刑同样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判处缓刑的,二审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
缓刑考验期。
(2)缓刑由
公安机关执行,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的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缓刑的考验期与考察
1、
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
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接受社区矫正;
(6)遵守禁止令。
(7)其他:缓刑犯不得担任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刑诉解释33条)。
(三)缓刑的期满和撤销
1、成功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缓刑要被撤销,由于撤销的理由不同,撤销缓刑后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1)行为人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严重的违反了缓刑考验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3)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此时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刑法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