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则上是
不承担债务义务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但若
公司资不抵债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负债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