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