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从轻量刑的情节有:
(一)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二)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三)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盗窃罪的特殊情形有:
(一)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
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
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十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刑法》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