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通俗说法就是“无理取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说得很清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为什么“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不算“寻衅滋事”?因为这些行为均属于谁有理谁无理说不清的纠纷,不属于“无理取闹”。上海虹口这次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知音”,一介文弱老者,理性维权,属于无理取闹吗?再则他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只是在《人民网》上发过揭露上海不作为的帖子,这就犯了法,到北京上访过一次,这居然也是犯了法。岂不怪哉?希望我对寻衅滋事最高法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