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行政复议,
工伤鉴定申请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