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情况而定。
2、根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