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村
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