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2、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