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进行仲裁。
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申请仲裁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书载明事项:
一申请仲裁庭补正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