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书遗嘱答辩状的解答为答辩状答辩人:王XX答辩人:王XX答辩人:王XX被答辩人:王XX被答辩人:刘XX答辩人王
XX、王
XX、王XX因
(2021)开民一初字第237号王
XX、刘XX诉王
XX、王
XX、王XX
遗嘱继承纠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答辩人三人是遗嘱人第一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早已经分别成家立业,虽然没有与遗嘱人共同生活,但是在遗嘱人生前,每个月都会定期看望遗嘱人和支付赡养费,并且答辩人王XX在每次看望遗嘱人时,都会宴请全家人到红疆饭店聚会。可以说,答辩人三人不仅尽到了赡养义务,与遗嘱人的关系还十分融恰。遗嘱人去世后,被答辩人曾就本案的房产问题找答辩人协商,但在协商的过程中,被答辩人从未提及遗嘱一事,直至起诉前,答辩人都不知道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答辩人都不认识,他们都是被答辩人自己找来的,与被答辩人的关系自然较好,所以,其代书行为及见证行为无法从根本上保证遗嘱的公正性。其次,该遗嘱系被答辩人单方提供,没有遗嘱人的签字,不能证明遗嘱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上被答辩人之前故意隐瞒遗嘱一事,因此答辩人有理由相信该遗嘱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都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