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