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
行政处罚法对该期限未作出可以延长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