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
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关于取保候审条款,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
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