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已被工伤保险吸收,工伤职工不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
四、关于第三人
侵权损害赔偿与
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
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
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
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
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
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