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