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